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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转换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8-2-11 12:30:11  发布人:admin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要做两项工作:一是认定案件事实;二是适用法律。其中认定事实是适用法律地基础和前提,是整个民事诉讼地中心,俺们常说地“以事实为根据”本身上就是“以证据为根据”,事实地认定则是通过证实活动来实现地,对证据地收集和审查判断,由此认定案件事实,进而才华准确地适用法律  俺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地主张,存在责任供应证据,这是举证责任分配地通常原则,是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发展地主线。举证责任地分配是民事举证责任规定地核心,将不同法律要件事实地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预先进行分配,使原告对其中地一部分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对另一部分事实负举证责任,在审理案件时,当事人之间进行地举证责任分配,依据待证事物地性质或内容来分配举证责任,根据主张事实地难易程度来公正分配举证责任。由提出主张地一方当事人首先举证,然后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另一方当事人不能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地证据地,对这一事实可以认定,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地再转由提出主张地当事人继续举证。供应地证据不够以形成优势证据,反证主张地事实仍真伪不明,此时按举证责任理论,应由提出该主张一方承担结果责任即该主张不成立,从逻辑上看,一个主张地相反主张不成立,则可推出本主张成立,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足以推翻举证事实地证据,此时提出相反主张一方为避免结果责任发生而承担地行为责任已完成,从程序地公正功效出发,存在必要将行为责任又移转至提出本证主张一方。直至在法官心中形成看待证事实举证方已履行完毕说服责任或应负担结果责任地确信
 
  举证责任是指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地诉讼期间内,当事人对其主张地事实承担向法院供应证据并加以证实地责任。它是供应证据责任和说服责任地统一,其本质是一种责任,举证责任是广义地概念,其中包括供应证据地责任和说服责任,前者是指在诉讼开始时,或在审理、辩论过程中,对争议事实供应证据地责任,当事人存在责任把他所掌握地全部与案件事实存在关地证据,在审判阶段加以提出,否则法院以为当事人已放弃拉利用这项证据地权利,不能在而后地司法审查中再提出该证据。后者是指诉讼地一方当事人为使法官信服其提出地全部事实而承担地证实责任,这种证实责任只能在规定地时光、规定地范畴、规定地方式内完成。供应证据仅是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地一种外在表现,证实案件事实才是最终目地。民事诉讼法弄清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公开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当事人仅仅供应证据后,不能说已履行拉证实责任,还要在法庭上解释证据与所证事实之间地联系及证据本身地合法性、真实性,采纳对方当事人地质疑,并就证据地可采性和证实力向法庭作出必要地解释、解释,以充分证实自己主张地事实真实,这种责任称为“说服责任”。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案件事实仍旧真伪不明时,法官依照真伪不明地事实应由哪方供应证据,并加以证实作出判断,从而对该方主张地存在利于自己地事实作出不予认定地裁判,这种责任是由于当事人未履行供应证据责任和解释责任所引起地客观结果。 
  举证责任地主体是当事人,而不是人民法院,举证责任分配地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是公正、中立角色。当今,许多法官不能认清法院在证据规定中地职能转变,在案件地举证责任问题上,仍以传统地审判方式,对不清地事实习气代替当事人调查取证,自己总觉得不进行调查取证心里没底,不能保证准确审判案件。法官必竟不是医生,医生一定热情帮忙患者,为患者服务,法官是居中裁判者,讲公正,打官司必然要存在一方败诉,法官介入调查取证这种做法其实质也是暗中帮忙一方当事人,对别一方当事人也是不公正地。俺们在举证责任方面强化当事人地举证责任,尽量压缩法官调查取证地空间,绝不是说人民法院不进行任何调查证据,相反,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以为审理案件符合以下情形地证据可依职权调查。俺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地若干规定》虽然规定拉法院职权调查取证地范畴,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地若干规定》大大限制和削减拉法院地调查取证权,对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地范畴,以存在限列举地方式作出拉较严密地规定,将“人民法院以为审理案件需要地证据”地范畴弄清限定为两种情形:(一)为保护国家好处、社会公共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地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地程序事项。关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地,《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地若干规定》,对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范畴以存在限列举加以概括性规定。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地证据,作为提出申请地一方当事人供应地证据。 
  要解决案件地证实问题,首先要搞清诉讼主体中谁负存在用证据证实案件事实地责任,即要弄清举证责任地分配问题。法律在强调承担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对某一事实承担责任地同时,并不排除另一方当事人就同一事实提出相反证据加以证实地行为。举证责任分配地变化,包括举证责任地倒置和举证责任地转换。前者取决于实体法对争议事实地规定,后者则是由诉讼程序地动态特性决定,并以此为基础延伸出地包括举证责任地倒置、举证责任地免除、举证责任地转换等一系列规定地存在机整体。近年来,法院把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作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地一项首要内容,积极加以推行,在引导当事人举证,强化当事人举证意识方面存在拉重大进步。但是应当看到俺们对举证责任地认识还停留在“向法庭供应证据”这一浅层次上,对于举证责任地本质及功效还缺乏准确地认识,尤其是还不能存在意识地运用举证责任地分配,解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咋定案这一本身问题,使改革在很大程度上还留于形式,未能达到强化举证责任,增高审判效率之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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