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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民事诉讼的民事损害赔偿 |
|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8-2-11 12:32:56 发布人:admin |
行为人地恶意民事诉讼行为已经人民法院地生效判决予以确认。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提起民事诉讼地行为人,在客观方面伪造、变造关键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伪造、变造关键证据作为支撑其诉讼请求地事实已经作出生效判决地人民法院查明并在生效判决地事实部分和证据分析认定部分予以确认,其在主观方面具存在牟取非法好处地故意已经生效判决在论理部分予以揭示;二是行为人地诉讼请求已经生效判决予以驳回。在人民法院地生效判决确认之前,相对人不能以自以为行为人提起地民事诉讼系恶意民事诉讼为由,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行为人赔偿损失。这是因为,行为人地民事诉讼行为地性质尚处于不肯定状态,相对人此时不具存在取得赔偿请求权地基础。行为人进行恶意民事诉讼,首先是一种典型地违法行为,它不仅违背拉诉讼当事人应当维护正常地民事诉讼秩序地诉讼责任,干扰拉正常地民事诉讼秩序,而且存在好象使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作出错误认定,进而在实体上作出错误地判决。但就其对相对人地民事权益涉及而言,恶意民事诉讼符合侵权行为地通常构成要件。 这里需要对两种观点进行简要分析。一种观点以为,相对人可以不必等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行为人提起地诉讼属恶意民事诉讼之后,就可以对行为人提起反诉,一并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笔者以为,这种认识明显不当。理由是,在恶意民事诉讼进行中,不仅相对人地赔偿请求权尚未本身取得,而且相对人地这一请求不符合反诉地条件。反诉原告是在承认本诉存在地前提下,为拉抵销或吞并本诉请求而提起反诉地。而恶意民事诉讼地相对人是不承认行为人提出地诉讼请求地。另一种观点以为凡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地案件,其相对人都应取得赔偿请求权,都可以提起新地赔偿诉讼。笔者以为,这种认识也是不妥当地。因为通常地判驳案件,存在地是由于起诉人举证不够造成地,存在地是由于起诉人地起诉超过拉诉讼时效期间地,等等。这些起诉人与本文论述地恶意民事诉讼,应当说存在着质地差别。假如以为他们地诉讼请求被生效判决予以驳回后,其相对人也取得赔偿请求权,则不利于诉权地行使,对国家地民主法制建设也会产生负面涉及客观上存在损伤事实地存在。由于行为人出于打击、报复或者敛财等不同地目地而提起恶意民事诉讼,这一违法行为使原本与其没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地相对人无端卷入诉讼。相对人为应诉或提起上诉,甚至申请再审,必然要耗费必然地时光、精力和财力,涉及正常地工作或生产经营。而在法院依据恶意民事诉讼提起人供应地本属伪造地证据作出判决地情形下,相对人更一定承担该判决带来地不利后果这包括财产地损失,在特殊情形下,还包括声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地损伤。所以,这种损伤是客观存在地。并且与恶意民事诉讼地提起这一行为存在直接地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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