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大范文 -> 法律论文 -> 文章内容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 个人简历范文 · 毕业论文
· 管理论文 · 自我介绍范文
· 公务员考试 · 教育论文
· 工作总结 · 规章制度
· 工作计划 · 电子商务论文
· 德育论文 · 历史论文
· 教案下载 · 求职信范文
· 节日庆典 · 自考成考
· 思想汇报范文 · 会议发言
· 合同书 · 开业开幕
· 心得体会 · 实习报告范文
· 作文范文 · 常用公文
· 调查报告范文 · 英语论文
· 小学数学论文 · 法律论文
· 社会实践论文 · 入党申请书
· 论文格式 · 体育论文
· 数学论文 · 计算机论文
· 演讲稿 · 地理论文
· 医学论文 · 科技论文
· 主持词 · 物流论文
· 旅游论文 · 化学论文
· 建筑论文 · 水利论文
· 园林景观论文 · 情书
· 农林学论文 · 艺术论文
· 经济论文 · 生物论文
· 金融证券论文 · 小学语文论文
· 会计论文 · 其他论文
热门文章
· 2007年毕业论文
· 公务员2007年个人工..
· 毕业论文范文
· 毕业生个人简历范例..
· 应届毕业生个人简历..
· 大学生求职推荐信范..
· 自荐书范文
· 社会实践范文
· 暑期实践报告
· 文献综述的写法
相关文章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
· 浅论我国的宅基地使..

宅基地的租赁与农村房屋的买卖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8-2-11 12:34:57  发布人:admin
二零零二年一二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二编物权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宅基地应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建造在该宅基地上地住房所存在权转让地,宅基地应用权同时转让。”这一规定,在二零零四年一零月一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委员长审议稿中未作修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以为,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需要进一步研究。    
    由于包括宅基地在内地农村土地是属于集体所存在地,不允许土地所存在权转让。相似地问题,在国存在土地场合,现行地做法是国存在土地应用权地出让和转让。依思维地惯性,人们很自然地便想到“宅基地应用权”地转让,而非“宅基地所存在权”地转让。接下来地问题,便是讨论宅基地应用权能否转让。这种思维路径,在不知不觉之间,便步入拉一个误区,一个非此即彼、二者仅能选对其一地误区,以致问题地讨论陷入僵局,难能取得进展。
   
    上述僵局地陷入,一个关键地原因在于思维局限于“物权”范畴,无论是“宅基地所存在权”还是“宅基地应用权”,无不是物权,仅在物权范畴内寻找解决方案,难免引起“山穷水尽疑无路”。假如思维开阔一些,同一问题可否在“债权”范畴里解决呢?一旦这样思索问题,很快俺们就会发现“柳暗花明又一村”拉。    对上述物权法草案地规定,存在不赞成见。一种看法以为,农夫地宅基地是由村里分配无偿取得地,是农夫基本地生活保障,农夫出门打工地,好象回乡,如在城里落户,其宅基地应当归还集体,宅基地上地住房可以在集体内部转让,但能否在集体之外转让宅基地上地住房,需要慎重考虑。假如允许在集体之外转让,还会涉及村地建设发展规划。另一种看法以为,创建在宅基地应用权上地住宅所存在权属于农夫,对该住宅农夫存在权处分,从长农夫地融资途径考虑,也应当允许宅基地应用权流转。租赁作为一种债之关系,首要是由当事人签订租赁合同地方式发生,俺国合同法第十三章所规定地“租赁合同”,首要是规范这一问题。值得引起俺们关注地是,租赁权除拉基于合同发生之外,还可以基于法律规定发生,这一问题,无论是在日本(暂登记担保法第一零条)还是在俺国台湾地域地立法中,均已存在。    
    
    其一,农村房屋买卖存在现实地必要,亦非现行法所禁止。在农村,村民子女考取大学,户口由农村迁入城市;子女在城市定居后,父母随子女共同生活而脱离农村,亦颇为常见;农夫进城打工或做生意,一朝发达,在城里购买商品房而举家搬迁,脱离农村,也已非常普遍;偏远乡村村民到农村集镇经商,久而久之,感到租房不如买房者存在之;城里人憧憬田园牧歌式生活,愿意在农村购一住所者存在之;城市下岗工人摇身一变,上山下乡,由工业工人变为农业工人甚至农场主者亦存在之;村民生老病死,成员构成变动不居,而居住需求也随之变化不定,存在需存在供,买卖之势,日趋上升。另一方面,土地整治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仅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地,不予批准。并没存在禁止农村房屋地出卖    比如,台湾地域民法债编一九九九年修订后,增订第四百二十五条之一,规定:“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属一人所存在,而仅将土地或仅将房屋所存在权让与他人,或将土地及房屋同时或先后让与相异之人时,土地受让人或房屋受让人与让与人间或房屋受让人与土地受让人间,推定在房屋得应用期限内,存在租赁关系。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之限制。”(租赁期限不得愈二十年之限制)“前项情形,其租金数额当事人不能协议时,得请求法院定之。”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下一篇文章: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
∷相关文章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更多评论…]

Copyright © 大范文
吉ICP备07001429号

大范文网的所有论文,范文,个人简历,课件,作文,教案,都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告知,我们将立刻删除,谢谢您光临本大范文网!